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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科院关于下发《漯河市农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30 来源:漯河市农科院 阅读次数:

          

漯河市农科院

关于下发《漯河市农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了加强我院公务支出管理,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漯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漯财库〔2009〕10号),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漯河市农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下发,望各科室(中心)严格遵照实施。

    附:《漯河市农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漯河市农业科学院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漯河市农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根据漯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财库[2009]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公务卡的性质及其持有人

1、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院相关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但不得将非本院工作人员纳入院公务卡管理范围。

3、院新增工作人员由财务部门组织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对调出、离职、退休人员,应由院人事部门及时通知院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  公务卡使用范围

1、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按照“漯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执行。

2、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公务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三、  公务卡支出的报销程序

1、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院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日后报销。刷卡凭证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如刷卡凭证缺失,则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2、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7日内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3、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发卡行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持卡人姓名、每笔交易的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明细信息,填制借款单、经审核批准,先行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应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单据补办报销冲抵借款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现金、支票支出的报销单据分开单独粘贴,每笔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报销单上填写一行。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下角注明。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5、财务部门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公务卡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四、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公务卡透支提现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五、  公务卡持卡人的责任

1、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2、持卡人应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3、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引发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刷卡支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经审批核销后由财务核账还款。公务卡支出中不予报销的部分和个人消费,应由持卡人自行偿还,院财务不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六、  院财务部门的责任

1、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商家名称、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2、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1)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2)   开具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将加盖财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送交发卡行。

3、及时向发卡行索要“还款反馈表”,并核对账户。

4、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办妥还款手续,避免罚息。

5、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退款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选择该退款原报销还款明细信息,经审核后产生退款信息传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应及时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预算单位。对于退回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28日

 

 

 

          

 

          

 

          

 

          

 

 

          

 

 

           

 

          
 
供稿:漯河市农业科学院 责任编辑:yu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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