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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漯河市农科院 阅读次数:

为加强全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预算管理

根据当年部门预算,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院各项经费,对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各所处室(课题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经费预算审批,经费控制在预算批复或核定的额度内。

1、行政工作经费预算审批。行政工作经费指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公用经费、福利费、车辆运行费、职工教育费和离退休公用经费。单次支出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室负责人持相关依据申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单次支出金额10000元以上,处室负责人持相关依据向分管副院长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由院党委书记批准,院党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事项要求集体研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2、项目经费预算审批。项目经费是指按院有关科研管理规定划拨给各内设课题组、试验站及其他各类项目的经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计划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单次支出金额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所处室(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持相关依据申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单次支出金额20000元以上,经所处室(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持相关依据向分管副院长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由院党委书记批准,院党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事项要求集体研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各所处室(课题组、项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各所处室(课题组、项目)的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自行收支。

各所处室(课题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各类收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不得混用、套用票据,保证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

三、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各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费用。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资金结算

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务卡或者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支付应根据《漯河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持卡人应严格执行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及公务卡消费清单。

(二)支出报销

所有报销票据均需粘贴到印发的原始单据粘贴单和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时需持经费预算审批表(见附件1)进行报销。经费报销由经手人粘贴填写,所处室(课题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计财处进行审核,由分管副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报销。所有支出均需正规发票、明细单、POS单及其他附属单据;劳务费用、租赁发生的水电费等无税务发票的支出除外。

1、差旅费。按照《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漯财行【2017】4号)贯彻执行,报销单据粘贴到差旅报销单上,需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及会议培训通知,住宿需附酒店原始住宿清单。出差审批单签字: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处室(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副院长逐级签批,中层及以上需分管副院长和党委书记逐级签批,会议培训通知均由党委书记签批。出差使用公车需附派车单,租车需附租车合同。如无派车单或租车合同,车辆相关路桥费、油费、停车费等均不予报销,仅报销伙食补助费。

2、会议、培训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4】85号)、《漯河市财政局 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漯财行【2017】5号)贯彻执行,报销需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预算及会议决算明细。会议决算明细为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原始清单。

3、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车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由经办人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在用油清单上登记签名。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等有关费用由经办人按规定结算。

4、公务接待费。按照《漯河市接待服务中心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漯接【2019】7号)贯彻执行,报销需附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菜单明细等单据。

5、劳务费。劳务支出需附用工表和带工人签名、按指印的收款收据,本单位以外的带工人还需附试验协议及身份证复印件。带工人代发用工费时需在收据上注明“本款由xx代领并负责发放”。

6、农资费用。本单位人员领用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需附农资使用去向说明,试验合作方领用需附农资收据明细及试验协议。

需提前预支的费用,在预支附件上签字后报财务处预支。经手人在30日内取得正规发票粘贴签字后送交财务。

四、采购管理

为规范我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分政府采购行为和自行采购行为两种。

(一)政府采购

1、办公设备采购

根据《漯河市财政局关于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漯财购【2021】1号)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采购。

2、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自行采购

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办公用品、耗材、农资等货物、服务的零星采购。

1、全院办公文具用品、打印纸由院计划财务处统一采购,各所处室登记领用。

2、全院电子耗材及维修、办公日杂用品、行管科室办公文印由院办公室统一采购,各所处室登记领用。

3、农资采购由科研管理处牵头,计划财务处和各所处室(课题、项目)参与制定采购办法,按照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4、其他货物、服务由各所处室(课题、项目)在计财处指导下自行采购,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需附自行采购验收报告(见附件3)。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财资【2014】4号)和《漯河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漯农科【2020】6号)进行配置、使用和处置。

配置资产应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编报预算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使用人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前需上交使用资产。处置资产送交前必须保证资产及配套部件的完整。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回处理,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进行处理。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一律按规定缴入漯河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及时足额划缴国库。

以上财务签批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二、周四上午。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漯河市农业科学院经费预算审批表.pd

      2、漯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pdf

      3、漯河市农业科学院自行采购验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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